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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
发布时间:2021-11-16 | 来源:本站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,全面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,加快中原崛起,现就大力推动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
(一)指导思想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政府促进、社会支持、市场导向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,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,进一步解放思想,创新机制,通过培育创业主体、加大政策扶持、强化创业服务等措施,推动全民创业,扩大就业规模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。
(二)目标任务。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,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,力争5年内全省私营企业由18万户增加到40万户,个体工商户由137万户增加到190万户。
二、培育壮大创业主体
(三)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。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、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,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和我省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、资源综合利用型、劳动密集型、社区服务型、农副产品加工型、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。鼓励、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,重点指导帮助大中专毕业生、失业人员和回乡农民工创业,积极促进转业退役军人、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,在培育本省创业主体的同时,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创业;在做强做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,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;在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,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,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。
(四)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。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,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,每年扶持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0户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。对上述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,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。按照国家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,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,给予税收优惠。
(五)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。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,全面落实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,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。
对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的失业人员、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,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对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,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,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对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的残疾人,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;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,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。
(六)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。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,参与农业产业化分工,努力增加农民收入。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,免予工商登记。对从事规模种植、养殖的,提供无偿技术服务。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。各级政府要对返乡农民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,引导就近就地转移就业;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,在登记注册、经营场地、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,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,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。
(七)支持“引进来”创业。扩大招商引资规模,鼓励省外投资主体来豫创业,积极引进资金,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;积极引进技术,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;积极引进人才,加强人才队伍建设。
一、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
(一)指导思想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政府促进、社会支持、市场导向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,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,进一步解放思想,创新机制,通过培育创业主体、加大政策扶持、强化创业服务等措施,推动全民创业,扩大就业规模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、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。
(二)目标任务。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,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,力争5年内全省私营企业由18万户增加到40万户,个体工商户由137万户增加到190万户。
二、培育壮大创业主体
(三)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。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、文化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,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和我省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、资源综合利用型、劳动密集型、社区服务型、农副产品加工型、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。鼓励、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,重点指导帮助大中专毕业生、失业人员和回乡农民工创业,积极促进转业退役军人、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,在培育本省创业主体的同时,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创业;在做强做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,大力发展各类民营企业;在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,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,千方百计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。
(四)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。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,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,每年扶持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0户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。对上述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,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。按照国家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,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,给予税收优惠。
(五)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。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,全面落实我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,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。
对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的失业人员、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,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到村任职大学生创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对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,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,并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对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的残疾人,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;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,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。
(六)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。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创业,参与农业产业化分工,努力增加农民收入。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,免予工商登记。对从事规模种植、养殖的,提供无偿技术服务。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。各级政府要对返乡农民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,引导就近就地转移就业;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,在登记注册、经营场地、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,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,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。
(七)支持“引进来”创业。扩大招商引资规模,鼓励省外投资主体来豫创业,积极引进资金,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;积极引进技术,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;积极引进人才,加强人才队伍建设。